“假夫妻”借钱不还,被判共同担责

小刘

原标题:“假夫妻”借钱不还,被判共同担责

“假夫妻”借钱不还,被判共同担责
(图侵删)

唐某经营着一家食品厂,黄某担任该厂的会计,两人共同居住生活,日常被同事称为“老板”和“老板娘 ”。双方并未登记结婚,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并共同向薛某借款。后薛某多次催讨二人还款无果,故向法院提起诉讼。近日,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虽然两人是“假夫妻”,但要共同承担责任。

薛某与唐某是老乡,且有多年生意往来。某日,因资金周转问题,唐某与黄某共同找到薛某借钱。唐某出具借条后,薛某经过唐某的授意,向黄某转账交付了借款20万元,但当时黄某未在借条上签字。后来,薛某催促两人还款,多次催讨无果,故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。

审理中,唐某拒不到庭,黄某到庭却认为其和唐某当时是恋人关系,现已分手,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黄某表示,其对该笔借款毫不知情,当日虽陪同唐某去找薛某,但其只是作为唐某工厂的员工陪同老板前去,收款银行卡是听从老板的要求提供,非共同借款人,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而薛某认为,唐某和黄某对外宣称夫妻关系,其称黄某为“老板娘”,黄某也从未反对,借款时两人共同前往,该款项也实际支付至黄某名下账户,故未要求黄某一并作为借款人签字。此外,薛某还提供了唐某与黄某共同生活的视频与图片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唐某与黄某虽未登记结婚,但该笔借款是两人共同前往薛某处提出借款请求,唐某出具借条,黄某实际收取借款。结合本案中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,薛某称黄某为“老板娘”,黄某并不否认。唐某也自认黄某为其妻子,两人共同经营工厂。黄某辩称该款项为入股款,与当日唐某出具借条的行为不符,法院不予采信。因此,法院依法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实际为唐某与黄某共同举债,两被告应对该20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唐某与黄某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现代快报+记者 徐晓安)

来源:现代快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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