休完产假后,厦门一女子请求解除劳动关系,法院:支持

小刘

生了个娃休完产假回来发现

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

居然被公司大幅压缩

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

这样合法吗?

近日

海沧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例

案情简介

2019年

小芳(化名)入职A公司

成为一名检验员

2023年

她迎来人生的新阶段——怀孕生子

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

小芳享有158天的法定产假

然而

当她在2024年1月25日结束产假

向公司核对工资发放情况时

发现产假最后30天的工资

居然被公司大幅压缩

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计算

而不是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

起初,小芳与公司沟通

希望得到合理解释

然而A公司坚称

由于前128天小芳已经领取生育津贴

最后30天的工资

应由公司自行决定支付标准

面对这样的答复,小芳并不认可。

2024年2月1日,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请求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,并要求支付最后30天产假工资差额、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等费用共计31883.45元。

劳动仲裁裁定

小芳的诉求合理

A公司应补发最后30天产假工资差额

并支付相关补偿款

然而,A公司不服

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

试图推翻仲裁结果

A公司认为:

由于小芳领取了生育津贴,公司没有义务支付产假工资,且在产假期间员工没有绩效,因此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后30天工资是合理的。

小芳表示:

对于公司的说法,小芳坚决反驳,她强调: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支付产假工资,公司不能以生育津贴为借口,克扣女职工的合法薪资。”

海沧法院判决:

确认A公司和小芳的劳动关系解除;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芳支付产假工资差额、经济补偿金和2023年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3万余元;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宣判后

A公司提起上诉

厦门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
小芳最终成功维权

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工资

法官提醒

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计发产假工资

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

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

享受产假等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

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发放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确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后,并非完全免除支付产假工资的责任,应向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期间以外的产假工资差额。

本案中,在小芳领取128天生育津贴期间,A公司可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,但最后30天产假是在128天生育津贴期间之外,A公司应按相关规定计发产假工资,确保小芳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
来源:厦门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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